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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二)负责派驻区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做好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派驻区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派驻区域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本区域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根据市里下达计划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五)负责派驻区域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公示,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组织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土地供应等工作,实施经营性用地、用海出让工作。
(六)配合市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并监督实施。参与本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交通市政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开展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市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海域、海岛、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期间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派驻区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海洋及林业生态修复等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本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派驻区域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的监测、管理与评价,落实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派驻区域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制定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测绘基础设施。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测绘市场秩序。负责测绘项目行政许可和测绘项目质量监督。负责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公共服务。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审核和测量标志保护等工作。
(十一)负责派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组织实施国土绿化工作。负责森林、湿地、草原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林场、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落实森林公安工作,承担涉林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实施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二)负责派驻区域海洋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海洋监测观测等工作。参与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无居民海岛、海域使用管理等工作。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理。协助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派驻区域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与信访、维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负责查处派驻区域自然资源(海洋资源除外)、测绘违法案件,协助查处海洋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
(十四)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与所在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林业、海洋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参照市局“三定”方案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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