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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建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在审计机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审计委员会、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运用有关事项等。设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和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省、杭州市和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杭州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省、杭州市和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管辖内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市政府批准,负责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行政应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检查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杭州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第五条 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牌子)。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综合考评、法治建设、办文办会、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安全、财务管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和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等工作。负责编制综合性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承担与纪检监察机关、市委巡察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承担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财政审计科。负责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并拟订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负责乡镇(街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组织管理;负责拟订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三)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的组织管理;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内部审计机构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市内部审计协会工作;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承担公共工程项目领域的审计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负责管辖内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援建资金和项目审计以及重大灾后重建的跟踪审计,涉外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的组织管理;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五)企业审计科。承担审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大数据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督等领域的审计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被审计对象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负责对市级国有、国有资本控股或主导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本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的组织管理;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六)经济责任审计科。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移交接的监督和服务,负责党政领导、市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组织管理;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的组织管理;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1名;总审计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其中正股级6名、副股级1名。
第七条 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德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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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承担市级建设开发为主的国有建设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发展和改革、军民融合、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