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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西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西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揭西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和实施全县性的统计工作规章、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国民经济核算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依法审批县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方案。
(三)协助管理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站人员;指导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和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重要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建议。
(五)依法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统计信息。
(六)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及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划的实施工作。
(七)管理直属调查机构,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建设。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政工、文秘、档案、保密、安全、宣传、教育、工、青、妇、计划生育及接待、财务等后勤管理工作。开展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协调本局统计业务工作,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现代产业体系及各项综合性的统计资料;组织编写统计月报、统计公报及统计年鉴;负责统计信息发布;编制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经济收入、投入产出、资金负债、国民经济平衡表;开展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分析和预测。组织草拟县级统计规范性文件和规章,指导统计改革、法规制度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审批县直部门统计调查。
(二)农业股。组织实施农村社会经济、人口(包括妇女、儿童)、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商业、服务业、外经贸、旅游、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三)工业股。组织实施工业、交通、邮电、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四)能源股。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县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依法进行节能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评估发布;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4名,副股级领导职数2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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