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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西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西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揭西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工作的政策措施,起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旅游业和体育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三)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四)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统筹、协调推进全县重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揭西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本县全域旅游创建。
(五)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文物评估保护利用和考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全县文化遗产项目。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九)推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对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实施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推进区域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交流与合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科技创新发展。
(十二)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动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协调和管理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和协调本县运动队备战和参加国家及省、市运动会。监督全县性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科研工作,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做好上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和办理。加强对涉及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安全事项的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扶持基层、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动漫出版发行的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和后勤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应急、维稳、调研、材料综合、政务公开。统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统筹协调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应急和安全工作。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文化、旅游、体育与高等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承担国内外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培训的交流和合作工作。组织文化艺术、体育系列的专业职称评审。承担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纪检监察、人事管理、人事档案、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及优抚对象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对口扶贫工作,负责本单位党群和工青妇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和体育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重大行政处罚听证、法律事务、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体制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公共文化股。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拟定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管理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管理全县专业艺术场馆及旅游场所、体育场馆演艺工作。推动艺术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拟订文化艺术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管理文化艺术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组织大型文化艺术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区域文化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境)团体审核报批。
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公共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推进文化惠民工程、旅游便民惠民和志愿服务。负责文化艺术、公共文化场馆、公共旅游设施统计,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公共文化场馆和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文化遗产股。拟订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文物保护利用,组织开展考古工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国家及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管理全县博物馆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落实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开展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管理文物拍卖、文物进出境和鉴定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相关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化遗产信息统计工作。监督文化遗产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负责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和传承人认定审核。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四)旅游发展股。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创建。推动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和体育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负责本县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协调推进旅游景区开放开发工作。推动旅游扶贫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旅游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拟定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管理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组织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区域旅游交流与合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全县文化、旅游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负责旅游行业、产业统计工作,推进全县区域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全县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培育文化、旅游和体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工作。推动文化、旅游和体育装备技术提升。监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广电股(市场股)。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事业、产业、网络视听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广播电视机构开展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监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创作生产。监管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及落地境外电视频道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县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监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工作。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协调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负责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证的审核、备案上报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指导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监督广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旅游、体育应急、救援和保险等工作。监督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体育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受理及综合协调办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的行政备案、审核、审批、报批服务。承担文化市场经营项目与活动、旅行社业务的审核、备案、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监督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
(六)体育事业股。组织实施全县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拟定全县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健身气功活动。管理全县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科医一体化工作。统筹规划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组织、协调本县运动队备战和参加国家及省、市运动会。审核本县承办的县级以上体育比赛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负责本县业余训练的指导和协调。指导本县青少年竞赛工作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的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全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体育类社会组织。拟订县级体育经费预算。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体育专业教育。组织开展体育科研工作,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管理本县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监督公共体育场馆和体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区域体育交流与合作。拓展体育市场。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体育交流合作。
(七)执法大队。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推动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协调督办文化和旅游市场举报投诉。组织查处和协助办理重大案件。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协助监督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编制17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7名,副股级领导职数6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信箱:jxwgxj@163.com;
负责人姓名:温庆文(局长)。
咨询电话:0663-8688779
办公地址: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大道中段 邮政编码:522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