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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林业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林业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以下统称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和市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实施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负责林业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市林业局应当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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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林业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统计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参与或协助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