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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远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1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远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 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市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发展规划、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负责社会组织人才建设、发展能力建设和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群建设。推进全市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民政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市民政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严格依法管理,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抽查审计、评估评价、联合监管、随机抽查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清远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信息化、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理论研究。组织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市级民政事业资金及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与绩效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机构销售行为。承担行政综合审批工作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参与拟订全市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 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市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边界争议,审核地名命名、更名、销名以及公开出版全市性地名图,指导地名规划编制、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文化建设。
(四)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五)社会组织管理科。拟订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组织登记政策,推进社会组织人才和发展能力建设,统计分析社会组织登记数据。指导全市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拟订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年度检查)、抽查审计、评估评价、重大活动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以及市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承担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
(六)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指导全市高龄老人补(津)贴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工作。
(七)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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