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消防部队的建设、领导以及对武警部队协调领导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或直接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国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五)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政、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河源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打击和预防妨害国(边)境管辖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七)负责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经警队伍建设。
(八)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监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监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的警卫工作。
(十四)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网络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为县区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五)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六)指导铁路、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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