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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兴宁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梅州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拟订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动态调整和市域调剂平衡机制,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落实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兴宁建设。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 与税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方面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医保参保缴费扩面征缴工作,巩固“全民医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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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和机关党群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合作交流、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赖清平 联系方式:0753-3319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