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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初级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配套方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方案,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拟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组织协调机关各股室日常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人力资源户头管理、信访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组织起草重要文稿;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和配套办法;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应诉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计划生育等工作;拟订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
(二)综合规划和社会保险股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社会保险专项基金和就业资金调剂分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
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依法执行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配套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配套办法;拟订年度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配套办法;负责审批事业、企业单位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区直养老保险统筹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的配套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执行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配套文件及应急方案;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的配套文件。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工伤预防方案;受理工伤申报,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执行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
(三)就业促进和人力资源市场股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方案,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方案。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四)调解仲裁管理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审定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编制和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指导实施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办法;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审核指定区属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培训教育股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方案;指导实施劳动力技能培训;拟定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初级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指导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承担中初评委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承办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事业单位进人考试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
(七)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服务股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区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作总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承担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承担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承担区直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
(八)霞山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依法受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咨询电话:0759-3119202、3119209,传真:0759-3119210
办公地址:湛江市赤坎湾南路10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759-2179829
办公地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 2号楼14楼, 邮政编码: 5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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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12345
办公地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霞山机关大院2号楼2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点-12:00点,下午2:30点-6:00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湛江市霞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地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霞山区人民政府2号楼2楼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点-12:00点,下午2:30点-6:00点(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通指引:公交车:5路、9路、200路、30路、38路、911路霞山区政府站下车
湛江市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规划和社会保险股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社会保险专项基金和就业资金调剂分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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