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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编委《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深编〔2011〕26号),设立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简称区人力资源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区人事局、原区劳动局的职责。
2、划入对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3、划入原区安监局承担的协助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备案工作。
4、承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调整的事项
合并内地干部调入本市与市外招调工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二)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对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公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考核鉴定机构。协助开展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聘用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工作;协助管理博士后工作站和人才创业园;负责实施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
(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劳动监察、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建立劳务工维权信息平台。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劳务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开展区域劳务合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处理好劳务工的投诉和维权诉求。
(八)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和公务员、职员、雇员、聘用人员管理;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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