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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与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县级权限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根据省、市的有关部署,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运营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工资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聘用等有关工作;承担县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相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股级及其以下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和任免备案。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执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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