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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担保、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拟订全市畜牧兽医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指导全市农村综合改革,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市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收集、发布畜牧兽医行业相关信息,开展畜牧兽医行业统计、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全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推动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种畜禽管理和奶畜饲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草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含畜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组织拟订农业、渔业地方标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种苗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兽医器械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市农业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拟订全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全市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对农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全市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制定全市畜牧兽医行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推动农业对外合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合作政策,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渔业、畜牧兽医行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拟订全市扶贫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拟订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持标准,组织开展全市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协调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扶贫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负责扶贫开发培训和宣传。
(十五)承担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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