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及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镇(区,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按要求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 牵头中央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承担中央和省市级部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市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问题进行督办落实.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环境监控执法信息系统,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统一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县(市,区)承担的执法职责.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