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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烟台市审计局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各镇(街)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市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指导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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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审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对镇(街道)、村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镇(街道)、村级干部任职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指导帮助镇(街道)、村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镇(街道)、村级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莱阳市审计局综合科机构职能: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宣传、信访、新闻发布、外事工作和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