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信息
(一)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政策性文件,起草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汇报材料等相关文稿,审定相关新闻稿,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文字工作。
(三)研究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市直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策。
(五)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六)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备案工作。承办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市政府的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纠正违反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八)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
(九)负责人大代表的议案、意见、批评、建议和提案的督办工作。
(十)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收集、处理、传递全市的重要信息。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政务信息,为各乡(镇)、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行政事务、安全保卫工作和政府接待工作,为政府领导提供服务。
(十四)组织或参与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十五)负责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中央、自治区、山南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和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情况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十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涉外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贯彻执行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市委和市政府的指示和决定。
(十七)负责做好市委、市政府在外事侨务工作中的助手和参谋。制定全市外事侨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全市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涉侨法规情况;承办全市外事侨务工作和港、澳事务等涉外活动;协调处理全市各类涉外涉侨事务。
(十八)围绕全市局势稳定、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工作进行外事侨务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九)负责审核会签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的外事侨务文件;负责审核会签和协调管理全市派遣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邀请国外相关人员来访事宜;综合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各项事务;定期综合分析全市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宾来访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山南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二十)负责协助接待来市访问的国宾、党宾、议员、外交官、国际组织等其他重要外宾;协助接待来市采访的外国驻京记者和临时来华记者;指导全市有关外事侨务接待工作;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侨务活动。
(二十一)负责缔结我市国外友好城市和协调管理民间对外交往工作,利用民间渠道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和对外友好交往。
(二十二)负责了解、掌握全市常驻外国人员和其他外国人活动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我市发生的涉外案件和涉及外国人管理的有关事宜。
(二十三)负责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全市非政府间个人、团体、组织等各类形式的涉外项目;协助政府间合作项目、境外藏胞项目的管理;开展涉外项目调研;参与处理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涉外项目领域引发的重大涉外案(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全市在各个领域接受境外援助和合作的项目;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技术人员、涉外项目中方雇员管理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各乡(镇)及市直单位外事侨务或涉外工作政策把关和具体业务指导、培训;负责对全市有关部门的涉外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外事纪律教育、总结交流全市外事侨务工作经验。
(二十五)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协同审核全市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
(二十六)负责拟定全市外事侨务工作计划和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涉侨工作,指导各乡(镇)侨务工作;审核报批并协调指导华侨华人捐赠及使用工作;开展对港澳侨界的联谊服务工作;指导涉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交流合作,开展涉侨外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依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十八)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应用问题的解释工作。
(二十九)负责审核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三十)依法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相关问题。
(三十一)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工作;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指导、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三十二)研究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三十三)承办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市政府的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服务工作。
(三十四)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交流;组织、指导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和联系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三十六)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七)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自治区《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受理登记、转送、交办来信来访事项,研究分析信访情况,督查督办和通报重大信访事项处理情况。
(三十八)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市委、政府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三十九)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政府研究室、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其他市(区)转办的群众来信;督促、检察、反馈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
(四十)负责协调信访工作宣传和信访信息的汇集、分析、报送、发布。
(四十一)负责协调处理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综合协调全市信访工作;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承担市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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