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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1.城市管理方面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2.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涉及安全管理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4.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5.交通运输管理方面非法营运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6.水利管理方面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7.文化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8.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景观亮化、户外广告、城市雕塑等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管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维护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相关工作;承担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节水等相关职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及燃气器具等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供气、供热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
(八)负责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涉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指导、监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景观亮化和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指导、监督城市绿化管理、生物多样性和环境艺术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负责城市公共绿地临时占用、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的监督管理;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对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和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园内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城市容貌标准,指导、监督全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十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城市管理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监管职责划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中涉及的监管职责,仍由原相关职能部门继续行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主动加强执法巡(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检测才能确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及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鉴定或检测结论后,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2.协作配合。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执法依据或标准应当调整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负责对执法依据或标准进行梳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后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检)查、管理,对巡(检)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不立即取证,事后难以取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固定证据后书面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需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书面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立案查处,结案后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认定违法建设性质的函后,七日内做出违法建设性质的认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或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通知举报、投诉人。
3.建立与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配合协调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指导和部门沟通协调工作;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派驻行政执法中队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上级安排或群众举报的违法情况,按辖区由派驻执法中队开展执法活动;重大执法任务和跨镇(街道)、跨部门的执法活动,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办理。
4.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全力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
5. 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镇(街道)、开发区等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6. 关于污染防治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和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商品混凝土拌合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扬尘、车辆带泥上路、城市焚烧垃圾、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城区雨污分流、污水污泥处理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排水、黑臭水体治理和水务设施异味治理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城乡管理领域的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包括畜禽养殖、秸秆焚烧、农药化肥使用方面的污染。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扬尘污染、地方铁路噪音等职责范围内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负责对所管理领域、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咨询电话:(0546)3661070
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93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46-6083600
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聚路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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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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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是多少?1、科室名称:办公室负责人:徐红滨办公电话:0546-3883699科室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接待、会务、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