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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市级权限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跨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技术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入卫工程等骨干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承担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地、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跨区域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各项工作;承担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金堤河、漳卫河、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的有关事务。
(十五)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级权限内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制订有关标准并积极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水文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采砂许可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5.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取水许可证》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市水利局负责相关业务监管工作。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较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管理。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由市水利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市城区外村镇供水工作指导与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区管网输水及用户的供水、节约用水和市城区防汛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水许可工作。
8.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咨询电话:0635-8900656
办公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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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8:30-11:30、14:00-17:30(3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8:30-11:30、13:30-17:00(10月1日至次年2月29日的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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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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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水利局办公室(挂水政法规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调研、信息化、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