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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的责任。
(二)承担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的责任。
(三)承担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的责任;承担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责任;承担全市列入公安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四)承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责任。
(五)承担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责任;承担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监督户籍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
(六)承担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管理聊城市看守所的责任。
(七)承担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的责任;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的责任;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的责任。
(八)承担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的责任。
(九)承担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的责任;承担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的责任。
(十)承担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责任;承担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责任。
(十一)承担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的责任。
(十二)承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负责市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责任。
(十三)承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案件侦办工作的责任。
(十三)承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的责任;承担负责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的责任。
(十四)承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按规定负责车辆、驾驶人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
(十五)承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
(十六)承担组织开展我市公安机关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的责任。
(十七)承担负责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全警卫工作的责任。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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