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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水行政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全市水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水务政策,提出有关水务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务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水资源论证和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务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务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发布雨情、水情信息和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跨流域以及主城区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等骨干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配套工程建设;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承担市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论证,并负责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引黄供水管理,负责跨县市区引黄调水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全市供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供水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水务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统一负责对相关涉水企业的行业管理。
(十一)指导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拟订排水、污水处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排水、污水处理规划执行情况和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协调跨区域污水处理设施互联互调及运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跨县市区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四)负责全市水务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水务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务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七)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城乡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节水型城市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水工作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针对中水回用,由市城乡水务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工作,指导中水资源开发利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工业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做好中水回用相关工作,有效降低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协调和调度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含城市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发布水环境信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控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定期开展水质监测,推进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城乡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影响地下水环境质量的污染源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城乡水务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等进行监管。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市城乡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早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并承担市主城区防汛抗旱和城市内涝治理。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市海洋发展渔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市城乡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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