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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医保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以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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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38-563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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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5月1日至10月1日 8:00-12:00 14:30-18:30;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8:00-12:00 13:30-17:30。
宁阳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挂党建办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考核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