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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负责全区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全区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四)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水资源监测工作,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落实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落实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水行政处罚除外)。配合、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涉水治安和刑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水利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引黄供水工程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协调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八)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全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监督实施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等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城乡供水行业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供排水企业生产经营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接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协调落实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承担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执行防护标准。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五)负责全区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全区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负责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六)负责本部门和代管、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区水利局做好河道内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2.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政策的制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和发布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政策的制定,贯彻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3.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4.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地下水监测信息。
5.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区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区自然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申报办理《采矿许可证》。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地震灾害预防及救援,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关于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区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查处工作;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和遗撒飘散载运物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区自然资源局配合牵头部门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房屋拆除和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燃气、供热)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组织实施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县道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监管。区农业农村局配合牵头部门负责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及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恶臭气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城区及周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降低城市道路扬尘污染。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咨询电话:0533-7177777 传真号码:0533-721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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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08:30-12:00 , 13:30-17: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淄博市临淄区水利局各部门对外联系电话是多少?1、名称: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68号电话:0533-7181239职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机要、保密、档案、保卫、值班、信访、信息、宣传、督查、调研、会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应急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及业务工作考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