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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领域和水务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管理标准、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务发展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维修养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拟订燃气供热、市容景观、环境卫生、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拟订燃气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研究提出燃气供热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指导村镇燃气供热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容景观行业管理。拟订市容景观行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亮化设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负责城市广场、海水浴场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清雪工作。
(六)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拟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保洁、公厕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
(七)负责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拟订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专项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指导村镇供水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对供水企业、排水与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提出供水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组织发布供水水质等相关公告。
(八)负责园林行业管理。拟订行业政策、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相关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九)负责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范围内园林绿化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维护养护等工作。监督管理城市绿线和园林资源,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和养护。监督管理园林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负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等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预案和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等制度以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中水、海水淡化、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水务改革发展工作,参与成效考核。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管理权限内水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负责区级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水务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解决水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资源供给等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务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等政策建议并协调落实。
(十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工作,组织发布水资源公报。
(十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开展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河道、湖泊、河口等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有关制度。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落实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七)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十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灌排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工作。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承担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管理领域、水务科技和交流合作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十)推进城市管理和水务领域便民服务改革。负责监督行业服务质量,办理相关投诉、举报,拓宽为民服务渠道,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
(二十一)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城市管理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城市管理领域的监管职责划分提出调整建议,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社会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二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培育、引导、扶持城市管理、水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城市管理和水务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等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城市绿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指导城市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四)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改革提升城市管理工作,强化行业监管和应急管理职责,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深化便民服务改革,提升为民服务理念,拓宽服务渠道,鼓励动员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模式。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和水资源供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总体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牵头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工作;区城市管理局牵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做好相应工作。
2.关于地下管线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与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区城市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健全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机制。
3.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负责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海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4.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有关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5.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负责采砂许可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发放《采砂许可证》。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等进行监管。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节水型城市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水工作,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工业节水有关标准,落实工业节水工作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农村节水工作,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生产节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水工作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8.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区行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权责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信息作为审批服务和监管的重要参考。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9.与区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和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应当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围绕建立健全部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会商、案件移送抄告、举报投诉信访受理、执法联动、司法衔接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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