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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是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正科级派出机构,内设办公室、党建办(挂人事科牌子)、财务审计科、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固体废物化学品与土壤环境监管科、自然生态科、综合执法与应急科(挂莒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牌子)、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等10个工作机构,下设莒县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莒县环境监测站2个事业单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负责全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指导清洁生产,负责监督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
十一、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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