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县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与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联络、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县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配合做好反垄断调查、执法相关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莒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参与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县质量强县及品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县级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县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指导、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八)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国家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九)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制定食盐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共治和品牌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深化标准化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支撑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全县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承接省、市依法下发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适合属地管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权限。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全县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全县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6.提高服务水平。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利用力度,对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以外,逐步免费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便利集约高效。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农产品和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水产养殖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防疫检疫;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水利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并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监测数据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卫生健康委的信息报告系统上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卫生健康局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并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通报信息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4)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5.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6.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协助省、市主管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7.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县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县能源规划相衔接。
9.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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