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的规定,负责县域内行政区划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生态安葬及殡仪馆建设和管理。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福利彩票(中福在线)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区划地名股(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儿童和社会事务股、养老与慈善福利股、机关党委(政工股)、离退休干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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