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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并负责资产核算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国土空间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县城区主要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监督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加强重点镇的规划编制工作。
(八)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监督、管理、许可、核查、核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项目执法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和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执法检查活动,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跨区域重大违法问题的查处。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管理县林业局。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强化自然资源督察。
(二十)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场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2、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其监督主体不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案件线索、认定材料、鉴定结论,出具专业性意见等,协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与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案件查处各环节的无缝对接。
(一)内设机构
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设股室9个,即:办公室(人事股、财务股)、国土空间规划股、修复保护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调查确权股(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测绘地理信息股、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股、矿产管理股、法规股。
(二)所属事业单位
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22个,即:竹溪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竹溪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竹溪县土地整理中心、竹溪县国有土地管理所(竹溪县土地市场交易中心)、竹溪县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竹溪县矿产资源管理站、竹溪县国土资源局城关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蒋家堰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中峰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龙坝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水坪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县河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兵营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新洲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汇湾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鄂坪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泉溪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丰溪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天宝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桃源管理所、竹溪县国土资源局向坝管理所、竹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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