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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区广播电视局、区体育局牌子。区文化和旅游局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合署办公。区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全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及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融合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活动,指导规范全区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广播电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推广,制定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四)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全区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管理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区文物安全、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监管和相关资质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区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与信息化建设。
(九)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创建、乡村旅游及旅游扶贫、重点旅游区域规划开发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十)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
(十一)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负责对区内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
(十三)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全区群众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和体育公共服务,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全区社会体育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指导武当武术的挖掘、整理、普及、推广与提高。
(十五)指导和管理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承办或举办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负责全区综合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和体育训练、竞赛工作。
(十六)负责体育协会工作,管理和指导社会体育组织工作。负责全区体育对外交流工作。
(十七)指导全区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电影、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八)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九)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人才规划及行业培训工作。指导辖区内大中专院校的艺术、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专业教育工作。
(二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起草行政综合性材料;负责信息、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局党组和机关党建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承担资金管理事项。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的基本建设、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产业发展股。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承担产业管理事项。负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市场开发战略,指导协调重点项目建设;负责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及其新型业态发展。负责产业项目申报、督促、指导落实。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和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
(三)资源开发和市场推广股。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项目、产品创新和整体形象及产品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星级饭店、民宿、旅行社、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和星级农家乐的评定申报工作。负责红色旅游和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的规划,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和旅游商品研发工作。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节庆展会活动等工作。协调旅游整体宣传,及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
(四)公共服务股。承担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政策措施标准管理事项。负责群众文化和体育工作。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指导全区公共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开展等工作。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五)市场监管股。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和行政审批工作。承担综治、法治、安全生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负责组织文化、旅游行业设施与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保卫的检查、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全区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组织技术防范工程工作。负责组织文化、旅游行业设施与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保卫的检查、指导工作。
(六)传媒与文物保护股。拟定落实全区电视剧、广播剧发展规划,负责农村广播电视“村村响”和“户户通”监管和数据统计工作;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节目内容播放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负责管理全区卫星地面接收站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负责全区广播电视台(站)、电视差转站、有线电视小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撤销、申报频率和核准发射功率。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和广播电视工作。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申报。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七)体育股。拟订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和体育后备人才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谋划实施全区体育场馆建设;负责全区体育数据统计;指导社会体育组织建设,社会体育发展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育科研工作;指导全区体育训练、竞赛、体育运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举办、承办的大型竞技体育比赛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组团组队参加市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体育竞赛工作,指导监督中小学校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工作,指导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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