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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场、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的巡查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的管理和监督。
(二)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区域内自然资源等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确权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设和维护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实施、配合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和报告制度。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五)开展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标准。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加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的监管。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报告。
(六)配合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 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执行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实施、配合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配合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执行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和林业、 湿地、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配合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执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承担辖区规划管理工作。开展研究拟订乡村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负责乡村建设项目选址,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 办理本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措施,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保护。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 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按权限管理和监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配合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辖区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组织造林绿化工作。组织、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防沙治沙、山体复绿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工作,执行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编制本级造林绿化计划,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
(十四)承担森林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辖区林地、林木和湿地资源管理,开展公益林划定及管理。配合编制森林生态项目经营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实施林业产业等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私人林场落实好防火主体责任,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六)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疫源疫病监测。开展监督古树名木资源、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监督湿地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开发区(经济区)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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