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区村(居)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边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六)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老年人救助工作。
(七)负责殡葬管理服务工作,执行殡葬管理政策,监督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落实,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负责残疾人的管理工作。
(十)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队伍建设。
(十二)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民政局要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残联和社会组织管理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督查、宣传、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政务公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治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研究制订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规划,开展残疾人专项康复扶贫,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承担残疾人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征收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帮助残疾人从事个体和集体从业;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负责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低保对象的核查、审批;承办老年人福利工作,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三)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股(儿童福事股。负责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指导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地名文化传承、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落实残疾人“两补”。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儿童福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