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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县(市、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行业生态环境规划和水、气、声等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本区域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县(市、区)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安全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参与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市、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辖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配合做好生态环保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设2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综合管理股。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与统筹;负责综合性会议、大型活动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处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和信息公开、文明创建、机要、保密、档案、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党风廉政、统战、宗教、保密、妇联、关心下一代及政务值班值守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承担宣传教育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财务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商品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房产及办公用品管理;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通讯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党建和人事工作。
(二)综合管理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行业生态环境规划和水、气、声等功能区划;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本区域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环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展生态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