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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县级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1、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2、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3、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4、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5、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7、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8、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通过适当的方式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县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内设机构及职责
审计局共设6个内设机构,具体如下:
(一)办公室(中共保康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原办公室加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具体承办审计委员会议事协调工作;承担文书、机要保密、档案、机关财务、信访、后勤保障、会务和安全等工作;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承担统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工作;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工作。
(二)财政审计股(电子数据审计股)。组织审计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乡(镇)政府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县财政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对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及信息系统的审计;承担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行政事业与金融审计股。组织审计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以下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在保康的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组织对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的审计;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社会保障与经贸审计股。组织审计县政府相关部门及以下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境内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法规审理股。根据审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加强县审计工作质量的意见建议;提出推进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意见建议;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负责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工作;纠正或责成纠正业务股室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组织实施审计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全县审计法治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