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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系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和数据管理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五)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科学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指导镇(街道)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监督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工作。
(六)负责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初审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与技术标准。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项目性质认定。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全民义务植树,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措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工作。落实省、襄阳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制定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林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探索完善山林长制改革工作。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执行木材利用政策,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产业等。拟订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十六)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本市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对各镇(街道)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镇(街道)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场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规划和测绘系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一)承担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襄阳市、宜城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用地整治、未利用地整治及国土综合整治等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新增地的报批和登记发证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3.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民政局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宜城市行政区划图。
4.与市行政审批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不再承担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范围的具体审批事务,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市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和省、襄阳市政府明确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更新情况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积极做好行政审批过程中现场勘验等相关配合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后续监5.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研究协商房屋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共享房产交易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房屋登记、房产交易和相关权籍档案的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监督管理房产中介机构等职责。
6.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出让、转让及土地市场监测、管理等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国土资源招拍挂交易职责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新闻宣传、政务信息、信访、文明创建、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年度工作计划、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股。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林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承办自然资源违法举报事项,查处自然资源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
(三)行政审批和信息化股。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察、检疫等工作,统一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拟订并优化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规则和流程,推进标准化建设。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涉及本部门有关事项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负责行政审批证件的发放。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负责“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建立、运行、维护和评价。承担政务公开和舆情监测工作,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四)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数据管理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开展全市测绘行业监管工作。建设、维护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测绘成果管理、保密检查、应急服务和公共服务。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及推广应用。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拟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普工作。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保股。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自然资源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措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
(七)规划编制股。贯例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分区规划、专项(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规划管理股。研究拟定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许可等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市政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许可等规划管理工作。拟订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参与批准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批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交通、市政和管线工程相关的各类构筑物的规划审核。负责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负责承办局规划业务例会。
(九)矿产地质股。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地质资料和古生物化石。负责全市地质勘査行业和地质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生态修复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拟订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林业和草场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落实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森林资源管理股(山林长制办公室)。承担山(林)长制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攻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和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測、经营利用。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十二)财务与资金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监督管理林业项目资金,提出中央和省级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十三)人事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按照上级规定的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要求,实施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及群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