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建立并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区级统筹机制。
(三)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大病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建立并落实动态调整机制。负责落实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目录管理办法。
(五)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管理政策,建立并落实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政策。
(七)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办中央以及省、市、区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
(八)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政策以及支付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并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合作政策。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承担医疗保障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医疗保障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障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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