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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定相关地方性政策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审核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城市设计及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及其他专项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拟订城市测绘(包括数字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数字赤壁”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及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执行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履行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督查职责,承担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督查工作。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专项执法,负责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重大信访事项。
(十五)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规划管理、批后监管及监察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及测绘单位的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参与城市传统街区、历史地段的划定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市规划委、市土资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归口管理市林业局。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强化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煤炭矿井关闭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进行监督;并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收储、评估、用途管制、土地转用征用、土地出让、国土整治、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等工作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审查、规划许可、验收核实等管理工作,并依法依规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全局性会议和大型活动组织、综合性重要文件起草、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整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统筹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股(测绘和地理信息股)。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范标准;建立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拟订全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基础测绘项目,负责市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负责规范市域测绘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成果质量,管理测绘单位资质,审核组织和个人来赤壁开展测绘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测绘法》的违法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实施测绘成果的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安全;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的开发使用管理;推广使用测绘新技术和新工艺,负责组织本市测绘单位优秀测绘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绘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及业务培训工作。
(三)自然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股。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措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考核标准。拟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承担报市级及以上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承担市土资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地热矿规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市级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和成果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自然资源领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履行城乡规划管理法定职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全市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评审、报批和成果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股。贯彻执行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落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六)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股。牵头建立和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组织编制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采矿权审核及全市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防护标准。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七)行政审批法规股。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咨询、协调办理、公开公示、复查复核等工作;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标准化审批制度;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复核工作;承担全市“一书两证”等行政许可证照发放和审批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履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全局审批业务信息化管理,承担全市统一的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基础测绘的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与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相关地方性规章的拟制、报批及相关修改和答复工作。承担规划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相关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汇编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处罚的听证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接城市管理执法,出具城乡规划执法意见;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负责与司法机关的归口联络、协调。
执行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要求。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管理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专项执法,负责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重大信访事项。
咨询电话:(0715)5350099
办公地址:咸宁市赤壁市河北大道229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咨询电话:0715-5330399
办公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瑞通大道5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咨询电话:0715-5330285
办公地址:赤壁市平安路9号(赤壁市老年大学右侧)。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