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实施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区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城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对区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区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指导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一)组织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拟订全区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参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长江产业带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
(十三)为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股(室)。
(一)办公室(规划与财务股)。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政务督察、党务、人事、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环保局和区委、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局机关、二级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
(二)环境稽核稽查股(法规宣传股)。
依法对排污单位排污费缴费额进行计算,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核,强化内部控制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宣传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围绕中心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承担落实区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股。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功能区划;指导、协调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开展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五)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股。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全区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开展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咨询电话:0715—8322319
办公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3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咨询电话:0715—8313333
办公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市民之家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咨询电话:0715-8126539
办公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咸宁市民之家)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