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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竹办发〔2010〕44号)精神,设立竹山县教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教育工作政策和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在县委领导下,负责城区县直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管理县教育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三)研究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县直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体制改革,指导全县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指导、协调中小学校园规划。
(四)研究拟订全县教育督导的有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组织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负责综合管理全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民办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等有关的教育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办法和方案,编报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直属学校、内设二级单位单位的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和教育系统的专项经费,并监督检查审计经费使用情况: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
(七)统筹规划全县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干部教师招聘录用和教师调配的审核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主管全县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统筹管理各类教师的继续教育。
(八)指导县直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九)研究拟订全县高中及中职阶段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指导大中专学校开展就业创业工作;承担免费师范生就业服务工作。
(十)协调、指导并推进全县教育系统的科研、教研及成果转化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教育方面的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学校的后勤工作、电化教育、信息化建设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协调、监督、指导全县中小学的基本建设和项目管理。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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