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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联系电话:0719-8269400 传真:0719-8659070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南路5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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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张湾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十堰市张湾区委、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张湾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加强区、乡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或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协助开展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助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委托机构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开展调查,依授权协助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

(五)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开展消费维权。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和监控安全风险,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监督管理纤维质量。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建设食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协助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监管,协调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六)承担区知识产权局职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相关派出机构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相关派出机构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相关派出机构,市公安局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相关派出机构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4.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以及政府采购、装备配备,参与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科技与信息化、基层规范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执法稽查股(执法稽查大队)。负责拟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承担组织查处、督办大案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汇总上报执法稽查信息,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

(三)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拟定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湖北)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负责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配合区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四)反不正当竞争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办法,依授权协助反垄断执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监督并依据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委托开展调查,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监督执法,组织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五)网络交易和合同广告监督管理股。负责拟定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网络市场行政执法,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组织协调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推进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

(七)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拟定质量提升政策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参与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制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定全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棉花等纤维质量。

(八)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股(法规股)。负责拟定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承担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分析掌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安全形势,拟定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拟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协调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指导、协助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负责拟定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药品零售、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组织推进规范化药房建设,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指导、协助查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拟定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相关设备节能标准、环保标准的执行;依规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综合统计和风险隐患分析研判,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二)计量和标准化股。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组织落实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和备案,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

(十三)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股。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四)人事财务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预决算、内控制度、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承担各类资金、票据管理及罚没物资处理。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4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延伸派驻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张湾区委、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

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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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简介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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