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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跨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报送全市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国家、省、市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资源监测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非港口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江河湖泊、中小河流的综合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及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流域控制性工程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地方配套工程建设任务。指导监督南水北调有关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有关工程验收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型灌区建设与改造和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水能资源规划编制、技术审查和农村水能资源规范管理、小水电改造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二)承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负责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河湖长制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河流管理和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十三)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指导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河道采砂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五)开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贯彻落实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山洪灾害防御和流域防洪联合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水利和湖泊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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