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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结合区情,组织起草拟定我区相关政策和具体标准。
(二)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定并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调剂机制。
(四)贯彻实施全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动态调整、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省、市对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做好监督工作。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九)贯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区卫生健康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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