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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生茶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县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统筹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编制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斜街工作,统筹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上级组织做好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全县应对灾害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制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和地方人民武装力量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和草场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助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乡镇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协调森林和草场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害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
(十六)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七)承担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安全生产、减灾救灾等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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