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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审计法》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统筹发展、组织协调全市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市级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对象(单位和个人)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
3.乡镇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市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政府投资和以财政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用企业、国用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全市审计业务知识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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