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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统筹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县市政府和州高新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助县市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订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区城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上报工作。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县市拟订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调查处理和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四)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
(五)按照州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具体工作。
(六)承担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
(七)完成州生态环境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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