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及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建立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五)按规定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拟订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价格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按规定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加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咨询电话:027-60858556
办公地址:鄂州市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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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季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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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综合组(电话:027-60876727、027-60876706) 负责人:胡俊负责中心党务、政务、人事及政工工作;负责中心纪检、监察、群团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中心工作的督办;负责各种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准备;负责文件、报告起草、公文处理、档案管理、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来信来访、市长热线12345工单处理工作;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保密、人事、档案、应急、安全、信访、宣传、后勤、文明创建、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人:汪弋,办公电话:027-6087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