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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政策措施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
(二)统筹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及旅游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规范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担文物有关审核、审批、监管及相关资质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市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与信息化建设。
(九)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牵头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研究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全市举办、承办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指导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性的体育竞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及广播电视文艺作品的创作与生产,把握正确的创作导向和舆论导向。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会议服务、公文办理等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统筹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政策措施、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有关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办重要文稿的撰写工作。承担综治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统筹组织拟订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申报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标准。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装备技术提升。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财务与统计科。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编制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设施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市体育和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
(五)艺术科。协助拟定全市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和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级、市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管理艺术科学研究工作。
(六)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方志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七)文物科。拟订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规划,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利用规划与项目管理。负责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管理监督。负责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验收及监测等工作。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及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文物科技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藏品保护、修复定级、展示利用、信息公开和馆际交流协作,负责国有收藏单位文物的登录备案和文物流通管理。负责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八)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的推进。统筹负责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实施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九)行业管理科。协助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受理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行政审批业务。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牵头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宣传推广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国内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的整体宣传,及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节庆展会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在国内开展跨地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活动。
(十一)体育科。拟订全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和体育后备人才发展规划。拟订全市体育竞赛、青少年体育训练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社会体育组织建设,社会体育发展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育科研工作。指导全市体育训练、竞赛、体育运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举办、承办的大型竞技体育比赛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组团组.队参加省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体育竞赛。指导监督中小学校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工作,指导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开展。
(十二)广播电视科。承担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组织实施监听监看。依照权限监管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监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放映活动。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 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27-60858556
办公地址:鄂州市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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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季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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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季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