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新出台的文件中就提到,虽然取消了A证的审批,但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位要求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等许可证的监管,并要求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药品的监察。这就意味着,虽然审批是取消了,但是监察更加严格了。
开设网上药店的必须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其次要具有健全的网络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电子合同等基本的交易服务功能;还要有执业医师线上实时咨询,同时要对上网药品有完整的配送系统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为保障药品审评科学公正、提高药品审评工作的透明度,健全审评质量控制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技术标准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审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国家食品药品
7月25日,CFDA通过官网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2017年),欢迎大家阅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对于准确识别、正确使用医疗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七月八日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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