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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新蔡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中共新蔡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委、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县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和机构编制离任及任中审计。
(六)负责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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