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新蔡县行政服务中心是县财政供给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代表县政府行使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负责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进行确定、调整,对有关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并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内设办公室、业务科、信息管理科、督查科4个股室。
新蔡县行政服务中心主动出击、多措并举,不断完善优化服务,精简办事流程,全力营造人人都有责任、人人都是环境的浓厚营商氛围,做好政商环境的实践者、推动者、促进者,以提升营商环境为己任,打好“四张牌”,营造更加便捷舒适的办事环境,受到了办事企业、群众的好评。
打好“民生牌”,优化服务窗口设置。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能。开展“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打造“前台综合受理,限时办结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一件事,进一个窗,交一套材料,最多跑一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工作效率,保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准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审批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窗口单位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工作要求:
(一)已选定的各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要坚持应进必进,无条件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没有按期入驻完毕的单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窗口单位应对本单位首席代表充分授权,严格禁止“体外循环”。服务事项不按要求纳入中心大厅办理、存在多头受理、双轨运行等问题,致使窗口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审批事项两头跑”的,发现一次给予窗口单位及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批评,给予分管副职诫勉谈话;发现两次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发现三次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主要负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第五条 窗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县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单位发放督查整改通知书: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二)审批服务事项入驻而没有明确专人在窗口负责和首席代表的;
(三)擅自增设条件的;
(四)乱摊派、搭车收费的。
第一次发放督查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第二次发放督查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第三次发放督查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要确保工作时间。以年度为单位,工作期间出现一次空岗或违规行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首席代表写出书面检查;出现二次空岗或违规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处分,首席代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出现三次空岗或违规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首席代表、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申请人到窗口进行咨询或正式报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项目,应当受理并开具回执清单。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开具一次性书面告知单,写清补充的材料或需补办的具体事项。对不开具回执清单、一次性告知单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各窗口受理的申报件,属于即办件的,必须当时、当日办结;属于承诺件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期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办结的,出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七条 行政审批窗口的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随意退件的;
(二)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不履行服务承诺、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效率低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五)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超越个人职权范围、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六)因审批不当造成群众投诉举报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擅自卸载、修改、阻断办公设备,造成不能正常办公的;
(九)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的;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扯皮或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领导或上级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间做炒股、看视频、玩游戏、扎堆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第七条任一行为的,根据实情采取相应措施追责:
(一)责令向申请人道歉;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退回原单位;
(四)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五)出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进驻大厅事项的管理,通过日常巡查、电子监控、投诉处理等实行全程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进驻部门及窗口人员实施效能综合考核。
第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对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三)在窗口单位审批项目过程中干涉审批,授权审批,违规审批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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