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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文〔2019〕12号)和《中共崇阳县委、崇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崇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崇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崇阳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崇阳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全县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组织起草医疗保障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三)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医疗救助,承办各级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抓好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基金监管股。负责编制全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改革,拟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崇阳县委、崇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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