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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检查各办事处、各类园区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区属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呈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组织拟定全区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申报、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监察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情况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四)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