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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制订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负责拟订全县医保工作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三)贯彻落实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监督管理全县医保基金,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县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五)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六)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执行。
(七)建立并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制度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保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保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督促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相关政策。
(八)参与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九)负责组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审、认定工作。
(十)负责医保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要贯彻落实省、市医疗保障局制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拟订全县社会救助相关办法、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孤儿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救助相关办法;配合开展相关数据交换对接。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参与拟订全县救助规划、制度、标准、措施和办法;承担全县医疗救助工作;承办全县医疗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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